顧客您好:歡迎您的惠顧,辦理托運手續前請您認真閱讀本須知。
第一條:托運貨物的規定
1.托運人須按客運站提供的托運傳票及標簽的要求認真填寫,取得運單后請您認真核對到站、收貨人姓名、電話等項目,發現差誤請及時提出訂正。
2.托運貨物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客運站不承擔因托運人未能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托運而產生的索賠責任或不應由客運站承擔的費用支出。
3.托運貨物要包裝嚴密、捆扎牢固、標志明顯、適宜裝卸。易碎貨物應包裝襯托完好,如外包裝完好,內部損壞不予負責。
4.托運貨物不得虛報貨名、不得在托運貨物中夾帶現金、易碎品及其他重要票證。
5.運費按托運貨物的重量計價收費,輕泡貨物按國家規定的每立方米折合333公斤后計價收費。
6.由于受天氣、道路、班次變更、班車貨艙容積限制等因素的影響,客運站不能保證在預定班次和預定時間內完成運輸,最遲運達期限從托運次日起算三至五日內為有效。
第二條:禁運物品
1.機密文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蝕、易污染、危險品、煙草專賣品等;
2.現金、匯(支)票、增值稅發票、重要標書等文件和票據;
3.金銀制品、珠寶、名人字畫等貴重物品;
4.政府規定的禁運物品及客運站認為就其性質和價值不宜運送的貨品。
5.辦理托運時請您如實申報貨物品名,并配合工作人員的檢查。
第三條:受理方責任
1.受理貨物時必須向托運人提供托運單、標簽及發票。
2.向托運人提供承運班次、車號、預定到達時間、到達地點、聯系電話,托運時未能提供的向托運人約定查詢時間并答詢。
3.當預定的班次、車號發生變更時,及時向托運人通知變更內容。
4.貨物自受理之日起,負責托運人七日內的一切查詢。
第四條:托運方責任
1.托運人辦理托運時須提供收貨人的準確名稱(單位或姓名)、電話、到達站、貨物名稱、包裝、件數、貨物價值等。
2.由托運人通知收貨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提貨,本運單項下的貨物一經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簽收領取,本合同承運人的義務即全部完成。
3.因托運人及收貨人原因造成的退運,由托運人承擔往返程運費。若不支付此費用客運站有權留置該貨物;未起運的,理貨費不予退還。
4.貨物自受理之日起,托運人如對所托貨物有疑義(如未收到、短損、淋濕、滅失、貨物不符等)請于七日內憑運單(或運單編號)
5.查詢。七日后查詢的一切后果由托運人自負。
第五條:保價運輸
1.保價運輸采用自愿的原則,由托運人自行選定。
2.保價費按物品聲明價值的千分之五計收。
3. 保價額低于物品聲明價值的按保價額收取保價費,賠償時亦按保價額賠償。
4.保價物品須封裝嚴密,外包裝不破損、不變形即為完好交貨。
5.間接損失不在承保范圍之內。
第六條:賠償辦法
1.保價運輸的貨物按實際損失賠償,損失超過保價額的按保價額賠償。
2.不保價運輸的貨物賠償最高賠償額按每公斤10元賠償或按本票運費的5倍賠付,最高賠償額每票500元。
3.托運時不作價值聲明及不作保價選擇的,一律視為不保價并按不保價運輸的規定賠付。
4.間接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內。
第七條:豁免下列責任
1.不可抗力。
2.由于客運站以外的權力機構發生留置或檢查貨物而導致的違約行為。
3.貨物發生變質或特有的內在瑕疵及缺陷。
4.電子產品、攝影圖象或任何形式記錄的磁盤遭電磁破壞、刪除或其他形式的破壞。
第八條:其他條款
1.客運站的托運單是唯一的托運憑證,請您妥善保管。
2.客運站已向托運人履行提示和告知的義務,托運人在托運傳票的簽字,表示已閱讀并同意以上各條款,若有特殊要求請在托運傳票中注明。
客運站行包業務電話
序號 | 客運站名稱 | 行包業務電話1 | 行包業務電話2 |
---|---|---|---|
1 | 六里橋站 | 83831711 | 83831743 |
2 | 趙公口站 | 67237331 | 87261234 |
3 | 八王墳站 | 67735839 | |
4 | 蓮花池站 | 80968152 | |
5 | 永定門站 | 93109493 | |
6 | 四惠站 | 65588130 | |
7 | 木樨園站 | 87259375 | |
8 | 麗澤站 | 63256092 | 63255408 |
以上內容以各客運站相關規定為準